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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荐股诈骗张某某损失3.5万元

【标题】虚假荐股诈骗张某某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接触自称'金融监管局专家'的人员,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噱头推荐股票投资。在连续三周的虚假承诺后,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对方指定的境外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需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已尽到监管义务,且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银行流水及电子证据,张某某提供转账记录、QQ聊天截屏及第三方平台异常提示。公司虽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流程,确认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投资款2.8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范(GB/T 30216-2013)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政府背书'话术,跨境资金交易需特别注意风险。用人单位应完善投资风险提示制度,电子证据需及时通过专业工具进行固化保存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