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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金融机构财务人员骗购物款3.5万元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财务人员骗购物款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下单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客服声称需支付3.5万元保证金才能办理售后。对方通过伪造金融机构工作证,谎称是财务部人员,诱导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转账后发现收款账户与公司无关,且APP内无相关交易记录,遂报警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通过平台完成交易,且未收到款项,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者对话的APP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订单信息。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与转账行为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冒充者利用伪造身份实施虚假交易,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虚假宣传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和交易凭证。平台方需加强身份验证,遭遇冒充时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