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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政府人员微信诈骗胜诉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政府人员微信诈骗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期间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某,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缴纳费用。诈骗分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并提供手机验证码,导致其微信账户被冻结。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政府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普通业务往来,否认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实对方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委采信张某某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遭遇身份冒充诈骗需立即保留证据,通过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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