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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领导诱导投资致账户冻结遭骗

【标题】微信冒充领导诱导投资致账户冻结遭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虚假投资平台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为好友。李某冒充公司高层,以'项目垫付需先充值入金'为由,诱导张某某在虚假投资平台上转账约3.5万元。诈骗分子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展示虚假交易数据,后以'账户冻结需缴纳解冻金'为借口继续索要资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及对方身份的情况下,连续转账导致损失扩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对接服务,无法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且未收到任何款项。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平台合法性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的微信通话记录,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及虚假平台界面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身份验证义务,且承认业务员存在违规操作。仲裁员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认定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客户身份核验流程,警惕'先垫付后返佣'话术陷阱。投资者需核实平台资质及交易真实性,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冻结资金。本案中因未及时申请紧急止付导致损失扩大,企业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