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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要求扫码付款致提现受阻

【标题】冒充公检法要求扫码付款致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投资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贷款审批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投资约3.5万元。对方以'贷款审批已通过'为由,通过QQ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其扫码支付'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合同存在重大虚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错过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公司称系正常业务流程且已尽告知义务。双方对转账是否属于诈骗、合同效力及责任划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合同文本。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记录,未能证明其主张。仲裁员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固定过程,确认对话中存在伪造执法文书的虚构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认定其承担20%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暴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资质,切勿轻信'公检法人员'指令。遭遇资金冻结应立即报警并申请止付,保存电子证据时注意完整性。平台方应强化身份认证机制,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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