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教育培训退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岗位,入职后被要求缴纳3.5万元培训费。公司员工以'安全账户'为由引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以'紧急止付'为名诱导点击不明链接,导致错过公安机关止付窗口。张某某发现该公司为虚假平台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主动转账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仅提供培训服务不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培训服务协议。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实施诈骗,且诱导行为导致紧急止付失效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张某某培训费用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要求的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的诈骗手段,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需通过哈希值校验确保真实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协助冻结涉案账户,建议劳动者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并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