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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虚假身份骗贷要求赔偿

【标题】待业人员遭虚假身份骗贷要求赔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操作贷款业务引发争议,现就贷款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主管要求配合办理贷款业务。公司指使团伙成员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及征信材料,在公共服务窗口虚构经营流水,通过线上平台完成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后,张某某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进行虚拟币转账操作,后发现该贷款实际用于团伙非法集资。经核查,涉案贷款金额约3.5万元,相关网站截图及电子数据已由公安机关固定。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用身份骗取贷款的行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被申请人辩称贷款流程属员工个人操作,公司未参与具体事务,且张某某未签署任何借款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贷款审批网站截图、虚拟币转账记录及电子数据固定清单;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自主办理贷款的有效证据,且对关键环节的异常操作未作出合理解释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组织员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要求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规则,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陷入错误认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风控,防范员工被利用参与违法犯罪;劳动者发现异常操作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