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普通消费者,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虚假平台,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带货时,被主播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收益理财项目'。其在支付货款后被要求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随后通过微信联系自称贷款专员的人员,对方以'中奖领奖'为由诱导其点击陌生链接进行虚拟币转账。张某某累计损失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封停涉案账号并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理财项目实施诈骗,要求退还全部资金;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操作,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资金流向责任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直播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通话记录等证据。公司虽提供所谓'项目合作协议',但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平台封停时间、虚拟币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损失,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及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虚拟币通道等异常资金流转方式。消费者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企业主需规范经营,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实施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