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虚假培训诱导虚拟币诈骗
【标题】某科技虚假培训诱导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冒充贷款专员谎称可提供培训资质提升服务。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张某某被诱导至虚假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并扫码支付约3.5万元虚拟币至所谓‘安全账户’。资金通过跨境平台快速流转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受骗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公司已注销关联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交易,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认可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网站截图、通话录音及虚拟币转账记录,要求公司举证交易真实性。公司仅提交内部会议纪要,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无实际培训业务资质,且其注册地与资金跨境流转路径存在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及诱导转账行为,裁决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合理维权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