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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领导虚构征信问题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微信冒充领导虚构征信问题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账号消息,称需处理贷款征信问题需缴纳保证金。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并发送二维码收款。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号为伪造,公司账户已被封停,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期,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被骗;公司认为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转账系个人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涉案账号封停证明;公司提供员工入职资料证明未进行征信业务培训。仲裁委经质证认定张某某存在未核实身份过错,但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亦属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担30%损失,返还部分赔偿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第1165条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网络安全培训制度,员工需对转账指令保持审慎。发现冒充领导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止付时限。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