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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APP诈骗投资款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APP诈骗投资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学历提升项目。该公司工作人员自称是教育局合作单位,谎称可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回报。通过虚假APP演示和支付宝转账操作,诱导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进行屏幕共享。在所谓'政府工作人员'要求下,张某某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后发现该公司并无资质且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辩称系商业合作项目,转账行为属自愿投资,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证据。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合作协议及资质证明,对关键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庭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虚构身份和隐瞒真相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投资款约3.5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分析启示】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虚假投资骗局,核实机构资质需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通过紧急止付和报警维权。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