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未获支持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待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遭遇冒充熟人领导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与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联系,对方以办理学历提升为由要求其支付培训费用。张某某因待业急需资金,未核实对方身份便通过信用卡向李某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并非真实领导,且该培训项目未在正规教育平台开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劳动关系,不承担还款责任,且指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转账凭证及身份核实证据,但其仅能提供信用卡交易记录。公司提交了内部通讯记录证明李某并非真实员工,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且无法证明诈骗与公司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诈骗行为,驳回张某某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证据认定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冒充领导的诈骗手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建议在涉及大额转账前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对于非平台交易,需自行承担身份核实责任,及时报警可有效提高追赃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