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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高收益理财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诈骗及身份冒充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医疗养老项目投资顾问的李某(身份冒充)。对方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谎称可操作对公账户进行理财,诱导张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且转账账户为公司对公账户,遂要求返还资金并保留了全部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账户为对公账户且已按约定进行投资操作,否认存在还款意愿,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金流向即盲目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对方虚构身份和项目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账户使用合法性及投资真实性,仲裁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账户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约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警惕'高收益理财'骗局,尤其在医疗养老等敏感领域。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操作,对公账户转账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用途,保留完整通讯记录作为维权证据。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民间借贷,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及诉讼时效问题。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