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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投资理财纠纷与公司产生争议,案由涉及电信诈骗及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金融机构客服的电话,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推荐投资项目。通过微信沟通后,被诱导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的虚假投资APP,期间对方要求屏幕共享并多次催促扫码付款。张某某按指示转入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对方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员工行为属个人操作且未签订合同,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证据。公司虽质疑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公安机关初查结果,确认员工存在伪造身份诱导投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部分个人过错后返还张某某约2.8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64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推销高收益项目,核实对方身份资质;投资前务必确认平台合规性;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单位需加强员工职业行为监管。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