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8岁退休教师;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在线教育培训。案件因张某某遭遇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老年健康培训课程,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后,收到自称'教育局退费通知'的短信截图。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通过线下见面方式诱导张某某向个人账户转账,后又称'公安部门调查'要求继续汇款。张某某在6月意识到受骗,但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短信截图存在欺诈行为,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要求转账;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培训服务,短信内容属第三方伪造,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短信截图、转账记录及课程报名凭证,被申请人承认短信系其平台用户误发。争议焦点集中于短信截图是否构成诈骗要件,以及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对短信来源进行有效核查,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扣减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退费'话术诱导,发现异常需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平台方需强化信息审核机制,避免成为诈骗工具。遭遇威胁时切勿线下接触,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