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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涉嫌诈骗导致工资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部门财务人员的陌生来电,称可代办教育培训证书并承诺快速通过审核。对方通过QQ发送伪造公检法文件,诱导张某某在微信转账3.5万元办理手续。次日对方要求下载指定APP录入个人信息,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但已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称与张某某无任何业务往来,否认诈骗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微信转账与虚构证书代办业务的因果关系及公司是否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及QQ聊天截图,证明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虽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依据资金流向追踪记录,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业务系统存在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致使冒充公检法人员利用其平台实施诈骗,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全部损失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实名认证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客户身份核验流程,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话术。劳动者遇类似情况应立即冻结转账并报警,保留通讯记录作为证据。本案警示:平台方对异常业务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