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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虚假身份贷款诈骗

【标题】待业人员遭虚假身份贷款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经朋友介绍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以提升征信额度为由要求其提供身份资料。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团伙成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流水凭证,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虚假材料获取贷款审批,贷款到账后以'验证身份'为由要求其向虚拟币账户转账,期间多次通过线上沟通诱导提供手机验证码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3.5万元;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虚拟币转账,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确认公司使用伪造材料通过征信审核。经质证,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业务员明确要求其配合刷流水并提供验证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转账系张某某主动发起。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情况,认定存在虚构事实与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贷款本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征信提升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业务流程,避免因审核失职导致员工财产损失,劳动者应核实对方资质再提供身份信息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