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租房款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租房款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生活服务需求租赁房屋时遭遇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某承租办公场所。对方以'贷款审批需验证身份'为由,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并指示将租金汇入非公司对公账户的个人账户。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该账户由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违规操作,用于实施诈骗活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使用非本人账户收款构成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该账户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已配合警方冻结账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安机关立案回执;公司提交账户资金流向说明及内部审计报告。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诈骗账户与公司业务系统的关联性,确认财务人员王某某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财务人员使用非对公账户存在管理责任,裁决公司需配合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张某某实际损失,诈骗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1.《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2.《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财务账户管理,警惕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个人需提高反诈意识,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信息,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本案中,张某某未主动核实账户真实性存在一定过失,但公司对内部监管失职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