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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款3.5万

【标题】企业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款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对方以贷款审核为由要求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设备。在建立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要求充值入金,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被骗取3.5万元款项,事后发现对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被申请人否认身份,声称系双方自愿交易,转账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电子数据固定证明。申请人提供完整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过程截图,被申请人无法出示交易合同或金融机构授权文件,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其要求的3.5万元转账与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警惕社交平台可疑联系,核实金融机构人员身份时需要求查验工作证及官方工号。重要交易应保留全程录音录像,发现诈骗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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