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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骗取培训费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骗取培训费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对方以'虚构海外课程代购'为由推销教育培训项目。李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某频繁沟通,要求其下载指定APP并支付约3.5万元课程费用。张某某按指示完成微信转账后,发现李某未按承诺办理代购手续,且该公司未注册相关教育资质。因未及时提供支付凭证导致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张某某遂通过电子数据固定聊天记录和APP截图向仲裁委提起维权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按约定提供课程服务,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双方对交易性质及责任归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APP注册截图及聊天记录备份。公司虽提出李某无代理权限的抗辩,但未能提供员工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使用公司名义、伪造资质文件及诱导下载涉案APP等关键证据,认定存在重大履约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79条:民事主体因过错损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规范员工对外行为授权,个人应警惕线上交易中要求提供验证码等异常操作。维权时应同步保存电子数据并及时报警,避免错过行政救济时效。仲裁机构对'冒充公司人员实施欺诈'的行为给予明确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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