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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职人员虚假APP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职人员虚假APP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该公司主营教育培训及学历提升业务,2024年某月通过虚假APP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注册后,被客服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下载虚假APP。对方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屏幕共享要求提供支付宝账户及身份证信息,谎称可办理学历提升保证金返还。在获取个人信息后,以'资金多级拆分'为由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APP消失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政府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系用户自主投资行为,且已提供征信修复服务,否认存在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虚假APP对话截图及客服要求屏幕共享的短信证据。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服务协议及资金流向说明,对证据真实性未提出有效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且通过虚假APP诱导用户转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虚假投资宣传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