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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诱导虚拟币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诱导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退休老人,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投资名义诱导转账,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投资顾问'的诈骗信息,对方谎称可提供公共服务办理渠道,诱导其购买虚假购物商品。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向虚拟货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无法提现且账户异常,资金流向显示被快速转出至境外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交易过程由第三方虚拟币交易所主导,自身无直接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转账凭证、短信记录及平台截图,公司仅出示服务协议文本。经核查,公司未对虚拟币交易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且资金流向与平台登记信息存在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对虚假购物场景存在监管失职,判决返还张某某本金2.8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建议老年人谨慎对待陌生投资渠道,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和转账凭证。平台方应强化对虚拟币交易的合规审查,避免沦为诈骗工具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