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男,32岁,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网络技术服务。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微信平台遭遇虚假身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微信上收到自称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私信,称可协助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办理无息贷款。对方要求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所谓'官方认证'App,并通过屏幕共享功能演示操作流程。在共享屏幕过程中,诈骗分子诱导张某某输入信用卡验证码,随后以'平台审核'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后,发现对方提供的所谓贷款办理渠道实为虚假平台,遂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在不知情情况下提供验证码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则称已履行平台资质审核义务,且张某某未按操作指引完成全部流程,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及报警回执,被申请人提供平台资质证明及用户协议。经审查,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但未完全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直接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2.45万元款项,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相关规定,结合证据证明力认定结果作出裁决。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义务,个人需提高对'公职人员'身份的甄别能力。遭遇要求屏幕共享、验证码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操作不当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