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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款跨境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款跨境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入职后,公司以生活服务费名义要求其通过境外账户缴纳约3.5万元押金,后以'投资理财'为由诱导其持续充值。期间有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其账户冻结,迫使张某某通过多笔对公账户转账完成资金流转。直至公司突然关闭平台并失联,张某某方察觉受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缴3.5万元及利息;公司辩称所谓押金系正常服务费,且已通过支付记录完成对价交换,否认存在违法所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银行流水、平台聊天记录及财务人员通话录音。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实际服务合同及资金使用证明,支付记录显示资金流向境外虚拟账户。仲裁委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理财场景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3.5万元押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先收费后入职'等异常招聘流程,核实企业资质时注意查验营业执照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性。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索要资金时,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跨境资金流转需特别注意反诈法对虚拟账户的监管要求,及时保存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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