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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款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款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化名)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民警的李某,后被诱骗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网络借贷业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上添加自称某市公安局民警的李某为好友。李某谎称其涉及一起网络诈骗案,需缴纳保证金解除嫌疑。通过电商平台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APP,以'缴费后办理'为由要求扫码支付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向李某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商平台监控视频。公司方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分析,确认款项未进入司法机关账户

【仲裁结果】认定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返还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转账时应核实对方账户是否为官方渠道,避免因延迟报案影响证据效力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