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征信问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专员身份诱导投资,双方形成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征信修复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贷款专员身份欺骗,称可操作考试包过服务。通过伪造的公共服务网站链接,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APP并要求扫码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立即报警,但资金已转入第三方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转账行为系张某某自行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APP界面截图、转账凭证及网站链接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结合公共服务场景特征及收款账户异常情况,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损失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虚假投资骗局,公共服务场景中应严格验证资质。电子证据需配合第三方平台验证,建议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