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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金融人员虚构购物骗局员工索赔被支持

【标题】冒充金融人员虚构购物骗局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骗子以虚假购物为名诱导操作。对方通过线下接触获取其个人信息后,以办理网络借贷业务为由要求提供支付宝验证码,谎称可解决账户异常问题。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向某虚拟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未收到商品,遂向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员工自愿操作且未签订相关协议,不应由公司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账户异常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经核查,涉案账户确为第三方虚构,且公司未对员工进行金融风险培训。仲裁员结合证据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约2.8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单位防范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金融操作培训机制,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新型诈骗手段。员工应提高风险意识,发现异常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