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转账3.5万元被追缴

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转账3.5万元被追缴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转账3.5万元被追缴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拟币交易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遇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对方谎称系银行工作人员,以旅游优惠活动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交易过程中要求点击含虚拟币通道的链接,并通过APP截图展示虚假交易记录。后李某某以需屏幕共享验证身份为由,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最终资金被转走且无真实交易发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真实业务往来,虚构了虚拟币通道操作环节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等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仲裁过程中发现其业务模式存在诱导虚拟币交易的违法特征,遂启动调查程序

【仲裁结果】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交易场景、诱导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的违法行为,责令其返还违法所得并承担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最高法关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提示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金融机构诈骗,遇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应立即终止。建议保留电子证据并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追缴,切勿配合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