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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骗支付宝转账遭反诉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支付宝转账遭反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遭遇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直播带货平台购买商品后,接到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陌生来电。对方以贷款审批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作为'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将款项转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贷款平台无关联,遂立即报案。案件涉及线下街面交易场景,仅留存网站截图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商业合作款项,否认诈骗行为。双方对转账用途存在重大争议,且证据链存在断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直播带货网站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实际交易合同等关键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转账记录和网站截图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交易场景、诱导转账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返还2.8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贷款审批'等话术诱导。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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