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购物诈骗资金被团伙转移追缴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购物诈骗资金被团伙转移追缴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购物为名骗取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要求提供验证码导致资金被转移,遂申请仲裁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以低于市场价30%的促销活动为诱饵,诱导其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电子产品。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后,对方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随后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转出。经核查,该公司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转账异常,且与多个线下商户有可疑交易往来,疑似团伙作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商品信息构成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验证码提供属于客户操作失误,且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退款流程。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假交易及资金转移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公司提交所谓'退款记录'但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合同。经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无瑕疵,但转账流程存在账户异常操作。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最终确认其通过关联账户完成资金快速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交易及协助资金转移行为,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仅确认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构成犯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确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警惕微信营销中的验证码索取陷阱。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司法介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