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遭遇虚假投资平台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对方以公检法工作人员身份致电,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资金保全'手续,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为虚构平台,且未提供任何合法资质证明,相关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选择投资渠道,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张某某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及12次通话录音,公司仅能出示内部培训材料。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资质缺失、虚假身份证明等关键证据,认定存在重大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平台资质时应查验营业执照与金融许可证书,保留所有电子通讯记录作为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网信办和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