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诈骗团伙诱导提供验证码致损失扩大
【标题】微信转账诈骗团伙诱导提供验证码致损失扩大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网购用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境外教育培训课程,客服人员以'可代购正品'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在支付过程中,对方通过短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未察觉异常便操作。因未及时冻结账户,款项被转移至境外,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安全提示义务,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验证码泄露系用户自身原因导致,且未直接参与资金转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客服人员诱导其支付并要求验证码。公司提交平台使用协议及客服培训记录,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客服话术中是否存在诱导性表述及平台风险提示的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书认定公司存在未充分提示验证码风险的过错,但张某某未及时采取止付措施亦存在责任,责令公司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500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1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关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购用户应警惕'代购'等话术陷阱,平台需强化验证码风险提示。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但超过止付时限可能影响追偿结果。建议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对高危人群实施分级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