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企业主冒充金融人员骗3.5万元
【标题】员工被企业主冒充金融人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该公司主营教育培训业务,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工作群收到公司财务通知称需缴纳征信修复费。公司负责人李某(化名)以金融机构人员身份指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操作,期间多次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资金监管。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公司已注销账户且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培训保证金,张某某则认为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征信修复项目,通过伪造通话记录和紧急止付指令实施诈骗。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存在履约能力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凭证及通讯记录,发现李某使用公司名义但未提供金融机构资质证明。公司虽提交内部文件证明存在征信修复业务,但无法说明该业务与教育培训的关联性,且无法提供资金监管APP的合法备案信息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流向审批制度,员工遇异常转账要求需核实对方身份及业务真实性。本案中微信转账记录与通话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了身份冒充和虚构业务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