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骗钱受害者追讨遭拒
【标题】冒充公检法骗钱受害者追讨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纠纷引发诈骗案,张某某为投资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投资约3.5万元。后接到自称公安部门的电话,称其社保医保存在异常,要求将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核查。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公司提供的账户进行银行卡转账。次日发现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但公司以未直接参与诈骗为由拒绝配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实施,且张某某未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信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操作界面截图。公司对转账凭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电信诈骗常见手段及公司平台管理责任,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返还约1.75万元本金,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陷阱,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平台方对用户资金安全负有审慎核查义务,但需根据具体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