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虚假APP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虚假APP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直播平台观看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限量版智能设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1.2万元购买。后对方以'中奖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其将货款转入虚拟币账户。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威胁,要求其配合'资金核查'。张某某在焦虑中完成转账,总计损失约3.5万元。案发后,张某某通过电子数据固定技术保存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虚拟币交易流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虚假APP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称系正常商业交易,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固定证据。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截图,证明资金流向虚拟币通道;公司仅提供直播视频片段,无法解释虚拟币交易合理性。仲裁员要求补充线下接触证据,但张某某称全程线上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虚假APP虚构中奖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诱导张某某将货款转入虚拟币账户,构成诈骗,但因部分证据链未闭环,仅支持2.8万元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直播带货中'中奖'话术陷阱,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加强虚拟币交易监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保存电子证据,遭遇威胁应立即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