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冒充领导扫码付款诈骗货款被仲裁
【标题】待业人员冒充领导扫码付款诈骗货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电商平台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期间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平台账户冻结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3.5万元货款。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操作付款,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公司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监管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且已配合冻结涉案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通讯记录及平台交易凭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领导的通话录音、微信支付截图及电商平台订单信息。公司虽否认员工行为,但无法说明为何未建立扫码支付审批流程。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缺失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损失,驳回剩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员工遇异常支付须核实身份。电商平台交易需确认对方资质,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但非所有损失都需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