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投资老师骗走3.5万元

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投资老师骗走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投资老师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老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养老服务项目。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浏览养老项目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以'医疗养老专家'名义添加微信。对方冒充投资老师,谎称能提供高收益养老服务方案,诱导张某某通过涉案APP进行虚拟币转账操作。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声称'系统升级需授权'。张某某在6月分5次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发现APP已下架且对方失联,遂向平台申请退款遭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养老服务资质,利用电信手段冒充专业人士骗取钱财;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验证码导致损失,且APP已注销无法追责。核心争议在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涉案APP下架公告及通话录音。张某某提交了200余条与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对方以'医疗养老专家'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某知情同意的书面证据,且APP运营主体与公司名称不一致。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范》对通话记录进行技术验证,确认其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身份、虚构资质的欺诈行为,裁决退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缴,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虚假身份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养老服务+虚拟币'诈骗套路,切勿轻信陌生来电要求提供验证码。建议平台加强金融类服务资质审核,完善用户资金流向追踪机制。维权时应同步收集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链。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