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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银行人员骗客户3.5万元

【标题】企业主冒充银行人员骗客户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李某某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进口商品。张某某谎称可提供金融机构代购渠道,要求其脱离平台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李某某信以为真支付约3.5万元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迅速转移资金,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李某某主张张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张某某辩称双方存在代购协议且已履行部分义务,否认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及涉案金额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交易凭证遭拒,李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张某某未能举证证明代购服务真实性,仲裁委依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张某某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身份诈骗,应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