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遇直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遇直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带货形式实施诈骗,涉及投资理财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短视频运营专员'招聘信息,对方以王某名义联系称可提供直播带货资源。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张某某通过平台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资金解冻'。实际直播过程中,该公司主播以虚假宣传方式诱导张某某进行多次现金交付,最终发现系诈骗团伙伪造招聘流程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验证码操作属于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主张与张某某无直接法律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直播截图及聊天记录,但未提供完整合同协议。公司对验证码关联性提出异议,称无法核实张某某是否将验证码泄露给第三方。仲裁员结合直播平台数据及资金流向分析,确认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92条关于合同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留存完整证据链,警惕陌生平台要求验证码的异常操作。企业需规范招聘流程,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