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刑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招聘平台入职后遭遇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入职后,公司以'教育培训项目'为名,虚构'公检法联合行动'背景,伪造警官身份骗取张某某信任。期间以'高收益理财'为诱饵,诱导其通过公司指定账户现金交付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且所谓'投资老师'系冒充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伪造公章、虚构平台等行为,最终依法对涉案账号进行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联合调查'事实,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所谓'教育培训'属正常业务范畴,张某某主动转账存在重大过失。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及损失金额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现金交付凭证、公司伪造的公检法文件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证据及银行流水,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且与张某某签订的所谓'培训协议'实为诈骗工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诈骗,裁决退还张某某全部损失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维权时注意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