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诉“性茶”奶茶案——第30类茶饮与第43类餐饮服务是否相同服务
<h1>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解析:“某茶”诉“某性茶”奶茶案——第30类茶饮料与第43类餐饮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h1>
<p>在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现制茶饮行业中,商标近似引发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是知名茶饮品牌“某茶”(原“喜茶”)将一家使用“某性茶”(原“性茶”)标识的奶茶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原告注册在第30类“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上的“某茶”商标,与被告实际经营的奶茶现制现售服务(第43类餐饮住宿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这一问题直接影响混淆可能性和侵权成立与否。</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某茶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间,陆续在第30类“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果汁”等商品上注册了多枚“某茶”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最核心的第30类注册证核定商品包括“奶茶(以奶为主)”“茶饮料”等。</p>
<p>被告系一家个体工商户,2021年在某市开设奶茶店,店招及奶茶杯、外卖包装上突出使用“某性茶”标识,同时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店铺名称也使用“某性茶奶茶”。被告并未在第30类或第43类注册任何商标。</p>
<p>原告认为被告突出使用与“某茶”高度近似的“某性茶”标识,且双方均从事奶茶现制现售业务,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性茶”标识、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p>
<h2>法院认定商品/服务类似性的关键裁判观点</h2>
<h3>一、第30类“奶茶(以奶为主)”与第43类“餐饮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组</h3>
<p>法院首先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1版),第30类3001群组“茶饮料”、3008群组“奶茶(以奶为主)”与第43类4301群组“餐厅、茶馆、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分属不同大类和不同群组,原则上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p>
<h3>二、实际经营模式下,二者存在高度关联性和替代性</h3>
<p>法院指出,虽然区分表中不类似,但司法实践中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应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是否相同或高度关联,服务内容、方式、场所是否一致等因素。</p>
<p>本案中,法院详细分析如下:</p>
<ul>
<li>现制茶饮门店销售的奶茶,既包括将奶茶作为饮料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饮用(属于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也包括将奶茶装入密封杯外带(外带部分在功能上等同于第30类预包装奶茶饮料)。</li>
<li>原告“某茶”虽然商标注册在第30类,但其全国2000余家门店全部采取现制现售模式,消费者认知中“某茶”早已与现场制作、手工茶饮的餐饮服务紧密绑定。</li>
<li>被告同样采取现场制作奶茶并提供堂食、外带服务,与原告服务方式完全一致,销售场所同为街边奶茶店,目标消费者高度重合。</li>
<li>实践中,大量知名茶饮品牌(如喜茶、奈雪的茶、茶百道等)均在第30类和第43类同时注册商标,说明行业普遍认为两者存在交叉和类似关系。</li>
</ul>
<p>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虽然区分表中第30类奶茶饮料与第43类餐饮服务不类似,但在现制茶饮这一特定商业模式下,二者功能用途、服务内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高度重合,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实际经营中的类似服务。</p>
<h2>商标近似认定</h2>
<p>在商标近似方面,法院认为“某性茶”与“某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上高度近似,尤其是“茶”字完全相同,“性”与原告品牌发音相近,且被告突出使用方式与原告门店标识高度一致,足以引发混淆。</p>
<p>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奶茶店招、杯身、包装、外卖平台使用“某性茶”标识,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p>
<h2>本案对茶饮行业的启示</h2>
<p>1. 现制茶饮品牌仅在第30类注册商标并不足以全面保护,建议同时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餐厅”上进行防御性注册。</p>
<p>2.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现制茶饮采用“实质类似”判断标准,不完全机械适用《区分表》,更注重消费者实际认知和商业现实。</p>
<p>3. 新茶饮创业者在取名时,应避免与头部品牌发音、字形、含义过于接近,尤其是不能使用“XX茶”“茶XX”这类容易被认定为近似的结构。</p>
<p>4. 一旦发现侵权,权利人应及时固定公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店招拍照、购买小票、外卖订单截图、菜单等,证明对方实际使用方式。</p>
<p>该案再次表明,在快速迭代的新茶饮赛道,商标布局的前瞻性和侵权应对的及时性,直接决定品牌能否在激烈竞争中存活和发展。</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