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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五年重复侵权判3倍赔偿

<h1>“某某良品”商标侵权案:五年重复侵权、恶意明显,最终被判3倍惩罚性赔偿</h1>

<p>在商标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利剑”。当侵权人明知故犯、反复侵权、持续多年时,法院是否会适用更高倍数的惩罚性赔偿?一起发生在2023-2024年的“某某良品”系列商标侵权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可以,而且已经实际判到了3倍。</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日本知名生活方式品牌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日方公司”),早在2001年至2014年间陆续在中国注册了多个类别的“某某良品”及“MUJ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18、20、21、24、25、27类等商品上。</p>

<p>被告是一家中国内地企业(以下简称“内地公司”),自2018年起在服装、家居用品、日用品等领域大量使用“某某良品”标识,并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开设多家网店销售,还在线下开设了数十家实体门店。</p>

<h2>五年反复侵权,构成“情节严重”</h2>

<p>本案最核心的特点在于: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初次侵权,而是一起典型的“明知故犯、反复侵权”案件。</p>

<p>法院查明:</p>

<ul>

<li>2019年,日方公司曾将内地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胜诉,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使用“某某良品”标识并赔偿50万元;</li>

<li>2020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地公司书面承诺全国范围永久停止使用“某某良品”字样;</li>

<li>然而2021年至2023年期间,内地公司不仅没有履行承诺,反而变本加厉,重新上线大量“某某良品”商品,店铺数量和销售规模较之前更大;</li>

<li>截至2024年起诉时,侵权持续时间已超过五年,涉及商品种类多达上千种,销售金额巨大。</li>

</ul>

<p>法院认定,内地公司在一审败诉、书面承诺停止侵权后,仍继续大规模使用相同标识,主观恶意极为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p>

<h2>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基数×倍数</h2>

<p>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公式为: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1倍以上5倍以下。</p>

<p>本案中,法院采取了“侵权人违法经营额”作为赔偿基数。经过证据保全、审计鉴定,确认内地公司近三年使用“某某良品”标识的商品的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合理利润率按30%计算,违法获利约为900万元。</p>

<p>在倍数认定上,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最终适用了三倍惩罚性赔偿:</p>

<ul>

<li>被告在已经败诉并书面承诺停止侵权后仍继续侵权,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li>

<li>侵权持续五年以上,时间特别长;</li>

<li>侵权商品种类众多,覆盖服装、家具、床上用品、文具等多个品类;</li>

<li>线上线下同步销售,侵权范围极广;</li>

<li>被告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拒不配合提供真实经营数据,妨碍法院查明事实。</li>

</ul>

<p>最终判决:900万元违法获利 × 3倍 = 2700万元惩罚性赔偿 + 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共计2730万元。</p>

<h2>法院说理部分值得重点学习</h2>

<blockquote>

对于重复侵权行为,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一次侵权后被诉并败诉,仍继续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侵权”。若侵权人在判决生效后、和解协议签订后仍继续大规模侵权,则主观恶意更重,可在惩罚性赔偿倍数上体现为更高倍数。本案被告的行为已远远超出普通侵权,属于恶意程度极高、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blockquote>

<h2>对企业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签订和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后务必严格履行。一旦“食言”,不仅会失去法院信任,还会在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重复侵权+恶意更重”,大幅提高赔偿倍数。</p>

<p>第二,停止侵权不能“玩文字游戏”。有的企业被诉后将“某某良品”改为“某某生活良品”“天然某某良品”等,法院通常认定仍构成近似,照样算重复侵权。</p>

<p>第三,一旦发现对方反复侵权多年,权利人应及时固定证据、申请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尽可能查清对方实际销售数据,为高额惩罚性赔偿提供基数支撑。</p>

<p>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恶意重复侵权、长期侵权的案件,普遍适用2-4倍惩罚性赔偿,个别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达到5倍满额。本案的2730万元赔偿金额,也再次刷新了同类案件赔偿纪录。</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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