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诉“QIAODAN”篮球鞋案——第25类服装与第28类体育用品是否类似
<h1>商标侵权经典案例解析:第25类服装与第28类体育用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乔丹体育”诉“QIAODAN”篮球鞋案(脱敏版)</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是认定侵权成立的核心前提之一。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再2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为蓝本,对一起广为人知却又充满争议的案件进行脱敏解读,帮助读者理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之外的司法实操逻辑,以及第25类“服装、鞋、帽”与第28类“体育用品、运动器械”在特定情形下能否被认定为类似商品。</p>
<h2>案件基本事实(脱敏处理)</h2>
<p>原告:国内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其核心商标为中文“某丹”及拼音“某丹”,主要在第25类(服装、鞋、帽)和第28类(运动器械、球类等)注册了多个防御性商标。</p>
<p>被告:福建省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自2000年起将“某丹”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大量注册含有“某丹”的商标,其中包括在第25类注册的“某丹”文字商标,以及在第28类注册的“QIAODAN”拼音商标。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主要为篮球鞋、运动服、背包等,同时还生产、销售篮球、护具等体育用品。</p>
<p>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在第28类体育用品(特别是篮球、篮球鞋)上突出使用“QIAODAN”“某丹”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诉请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p>
<h2>争议焦点:第25类服装鞋帽与第28类体育用品是否类似?</h2>
<p>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被告在篮球、护腕、篮球网等纯粹第28类商品上使用的“QIAODAN”标识,是否侵犯了原告主要在第25类注册的“某丹”系列商标?</p>
<p>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才构成侵权。如果两类商品不类似,则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侵权(不正当竞争另当别论)。</p>
<h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分类</h3>
<p>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明确将:</p>
<ul>
<li>第25类:服装、鞋、帽(包括运动鞋、运动服)</li>
<li>第28类:体育活动用具、器械、玩具及部分体育保护用品(如护腕、护膝)</li>
</ul>
<p>在区分表中,第25类与第28类原则上属于不同群组,通常不视为类似商品。这也是被告公司最主要的抗辩理由:篮球属于2801群组,运动鞋属于2507群组,二者跨大类,不类似。</p>
<h3>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类似”判断标准</h3>
<p>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确立了突破区分表的判断规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基础,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是否相同或有特定联系,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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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行政确权阶段的重要参考,但司法阶段判断商品类似性时,并不完全受其约束,而应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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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法院最终认定:篮球鞋(第28类)与运动鞋(第25类)构成类似商品</h2>
<p>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p>
<ul>
<li>篮球鞋虽然在区分表中可归入第28类“体育活动用具”,但其本质仍属于鞋类,主要功能是穿用而非纯粹的体育器械;</li>
<li>篮球鞋与普通运动鞋在生产工艺、原材料、销售场所(运动专卖店)、消费对象(篮球运动爱好者)等方面高度重合;</li>
<li>市场上大量品牌(如耐克、阿迪达斯)均将篮球鞋作为运动鞋的子类别进行宣传和销售,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篮球鞋就是运动鞋的一种;</li>
<li>原告公司长期将“某丹”品牌用于篮球运动推广,形成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QIAODAN”篮球鞋极易误认为与原告有关。</li>
</ul>
<p>据此,法院认定:篮球鞋与第25类运动鞋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被告在篮球鞋上突出使用“QIAODAN”标识,侵犯了原告在第25类注册的“某丹”系列商标专用权。</p>
<p>但对于纯粹的篮球(球体本身)、篮球架等不具备穿戴功能的第28类商品,法院认定与第25类服装鞋帽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不支持原告关于篮球、篮球架等商品上的侵权主张。</p>
<h2>本案对实务的启示</h2>
<p>1.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是判断商品类似的唯一标准,尤其在运动领域,第25类与第28类存在大量交叉地带(如运动护具、瑜伽垫、篮球鞋等)。</p>
<p>2. 功能具有“穿戴”属性的体育用品(如篮球鞋、滑雪板鞋、足球鞋、护腕、头带),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与第25类服装鞋帽类似。</p>
<p>3. 品牌在某一领域的长期宣传和市场实际状态,会直接影响相关公众的认知,从而影响商品类似性的判断。</p>
<p>4. 企业若计划跨类使用知名人士姓名或易产生联想的中文字母组合,需提前评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类似”风险,而不能仅依赖区分表。</p>
<p>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判断已从机械对照区分表,逐步走向以相关公众认知和市场实际情况为基础的实质判断,这也更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