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诉“New Barlun”案——混淆可能性认定经典案例
<h1>“新百伦”诉“New Barlun”商标侵权案:混淆可能性认定的经典范例</h1>
<p>在中国商标侵权诉讼中,“新百伦”诉“New Barlun”系列案件被广泛视为判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标杆性案例。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历时近十年,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混淆可能性认定框架,对于后续类似案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在美国成立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运动鞋服品牌,其在中国的核心商标为中文“某伦”和英文“NB”以及“某伦+NB”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早在2004年前后,原告已通过授权或许可方式在中国市场大规模使用上述商标,并连续多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p>
<p>被告则在2015年左右将旗下运动鞋产品标以“New Barlun”文字标识,同时突出使用与“某伦”发音完全相同的“某伦”两字作为品牌名称在鞋舌、鞋盒、吊牌及宣传材料中使用。被告还在部分产品上使用了高度近似的“N”字母图形。</p>
<p>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p>
<h2>争议焦点: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h2>
<p>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被告使用的“New Barlun”及突出使用的“某伦”标识,是否与原告的“某伦”驰名商标构成近似,从而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p>
<h3>一审法院观点</h3>
<p>一审法院认为,“New Barlun”整体与“New Balance”(原告英文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且“Barlun”与“Balance”不存在对应关系。同时被告在实际使用中虽有突出使用“某伦”的情形,但属于正当使用中文译名,不构成商标侵权。</p>
<h3>二审及再审阶段的分歧</h3>
<p>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鞋舌位置突出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某伦”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呼叫、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p>
<p>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阶段维持了二审观点,并进一步细化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p>
<h2>最高人民法院对混淆可能性的系统认定</h2>
<p>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对商标近似及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采用了多重要素综合分析的方法,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考量因素:</p>
<ul>
<li>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文字构成、读音、含义、视觉效果)</li>
<li>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强度)</li>
<li>商品的类似程度</li>
<li>被告实际使用方式(是否突出使用相同部分、是否单独使用)</li>
<li>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及一般认知习惯</li>
<li>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故意(主观恶意作为辅助判断因素)</li>
</ul>
<p>最高院特别指出,即使被告注册了“New Barlun”文字商标,但其在实际使用中将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某伦”两字突出置于鞋舌最显著位置,脱离“New Barlun”整体使用,已构成对“某伦”单独商标意义的使用。该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范畴,属于典型的“拆分使用+突出相同部分”侵权模式。</p>
<p>法院同时强调,对于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显著识别部分(本案中即“某伦”两字)与商品来源建立直接对应关系。当他人将该显著识别部分完整、突出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极易导致混淆。</p>
<h2>本案对后续司法实践的深远影响</h2>
<p>“新百伦”案之后,中国法院在处理“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类纠纷时,普遍加强了对实际使用方式的审查。对于被告突出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中文文字部分,即使其拥有注册商标,也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该案还确立了“拆分使用”“显著位置单独使用”“弱化非相同部分”等行为属于典型侵权情形的司法共识。</p>
<p>同时,本案再次强化了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强保护原则:只要被告的使用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即应认定构成混淆可能性,无需提供实际混淆的证据。</p>
<h2>总结</h2>
<p>“新百伦”诉“New Barlun”案是中国商标法领域关于混淆可能性认定的里程碑式案例。它系统阐释了在驰名商标保护背景下,如何综合商标近似度、知名度、实际使用方式、相关公众认知等多重要素进行判断。该案明确告诉市场主体:即使拥有注册商标,也不能随意拆分、突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否则仍将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