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触电伤害及职业病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位于某市的高架桥建筑工地从事电缆铺设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未佩戴绝缘手套且未经验电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高压电缆接口,瞬间发生严重触电事故。事故导致陈某全身大面积深度烧伤,双上肢截肢,经抢救后转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因长期接触劣质绝缘材料及高温环境,被确诊患有慢性放射性皮炎及继发性皮肤恶性肿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认定为12个月。陈某累计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达105万元。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查明陈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及职业病关联性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陈某的皮肤病变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触电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某公司辩称陈某违规操作应自负部分责任,但鉴于其未提供安全培训且未缴纳社保,该抗辩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为工伤,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令某公司支付陈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职业病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建筑工地触电致残并并发职业病的双重损害认定规则。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及未尽安全义务时的全额赔偿责任,强化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