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在位于山区的矿山选矿厂从事设备检修前的清理工作。当日7时40分,赵某在车间内清理残留的含氯化学品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高浓度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系某化工公司分包工程的作业人员,某矿业公司为发包方。事发时赵某尚未正式打卡上班,处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收尾阶段。某矿业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因赔偿金额争议,赵某家属曾就是否属于工伤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于赵某已死亡,不再评定伤残等级,但确认其死亡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矿业公司及某化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某矿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维持后,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从事预备性工作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以及未缴社保的责任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工作受伤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某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化工公司作为分包方未尽安全监管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7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致死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发包方与分包方的安全监管连带责任,对规范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