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通风维护工作。同年8月12日,赵某在井下作业时因通风设备故障导致局部区域氧气含量骤降,发生急性窒息。现场人员紧急施救并将赵某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赵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虽经抢救但属视同工伤情形争议)或工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某矿业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为临时劳务人员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审理过程
仲裁委审理中,赵某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友证言等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赵某事故属于工伤。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维持仲裁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其他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对于矿山等高危行业,即使未参保,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