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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农民工张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仓库因暴雨导致排水系统故障,积水迅速蔓延。张某在继续履行搬运任务时,不慎跌入仓库角落未设防护的深积水坑中,因水深且浑浊无法自救,经同事发现后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张某被诊断为重度溺水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受伤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是护理费具体金额及工伤认定事宜产生重大分歧,张某遂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确认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鉴于用人单位未参保,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争议较大,因具体金额未确定,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参照当地护工市场标准确定护理费基数。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无工伤保险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重点解决了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认定路径,即通过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市场标准确定,为同类溺水等意外事故引发的工伤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