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5日7时30分许,受害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市朝阳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至某商场门口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钢筋绑扎工作的劳务人员,事发时正值赵某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岗位途中。赵某生前工资收入稳定,某建筑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关系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仲裁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生前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并依据赵某工资流水核定赔偿基数。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与工伤认定无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依法应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结合赵某生前工资流水、医疗费票据及伤残等级鉴定(虽死亡但参照一级伤残标准或死亡赔偿金计算),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当用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工资流水作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