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时30分许,外卖骑手陈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行至某市中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接受某平台公司管理,通过平台接单配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陈某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陈某生前最后六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某平台公司辩称陈某为灵活就业人员,公司已购买商业意外险,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部分诉求。某平台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平台对陈某的用工管理程度及社保缴纳情况。经法庭调查,确认陈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就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虽已死亡,但涉及抢救期间待遇)及具体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公司对陈某具有用工管理属性,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某平台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核算,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42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符合特定管理关系下,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裁判厘清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替代关系,强调了平台企业依法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对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